作者:郭金霞村委会土地使用权财产所有权法院基地使用权补偿费法律问题小生意达成协议房屋
摘要:陈某是 A 县人,1991年到 B 县做小生意。因无处居住,与某村委会达成协议,由该村给陈某解决一块宅基地,陈某支付给该村青苗补偿费2600元。之后未办理宅基地证,陈某即在此地建房,做生意。1994年12月,该村欲收回陈某所占宅基地作耕地,陈某不同意,拒绝搬出,该村遂由李某带领一批村民将陈某经营的商品扣押,将陈某居住的房屋全部拆除。陈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维护自己对宅基地的使用权,要求村委会赔偿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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