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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资办公益事业须经村民同意

作者:陈小毛公益事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委会筹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村民会议自我服务不景气集资

摘要:某村为方便村民行走,准备对上世纪80年代修的简陋的、已经坑坑洼洼的村路进行维修。由于村里经济不景气,拿不出钱,村委会决定由每位村民集资15元。然而,村委会的决定却遭到了部分村民的反对,他们认为村里不得随意向村民集资,村干部对此感到很委屈,他们筹资不是为吃喝,而是为了村里的公益事业,却得不到村民的理解。难道说为公益事业筹资也不行?本案涉及村民委员会的职责及其办事的程序。在我国,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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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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