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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主管税务机关公告卷烟生产企业

摘要:一、对于未按照《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公布,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报送信息资料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卷烟生产企业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照税务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满1年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计税价格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收到申请后15日内,将申请调整计税价格文件逐级匕报至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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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会计

《当代会计》(半月刊)创刊于2014年,由中文天地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管,江西省报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主办,CN刊号为:36-1330F,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当代会计》的办刊宗旨是宣传国家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及相关政策法规,传播现代会计理念和会计文化,阐释和交流会计实务方法,为企事业单位会计从业人员职业发展和学习交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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