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文化体制改革文化事业单位税收政策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优惠政策转
摘要:<正>财税〔2014〕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党委宣传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继续推进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现就继续实施经营性文化事业单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