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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能否一“销(毁)”了之?

作者:管先海; 李兴利保管期限会计档案账户余额媒体报道活期储蓄记账凭证北京二中档案管理

摘要:李兴利:据媒体报道,冯先生1997年4月在某银行存入45万元,当年取了20万元后便没有再进行任何存取款,2012年取款时被告知他的活期储蓄账户余额仅有利息2000余元。在多次交涉未果后,冯先生将银行起诉到法院。涉事银行表示,银行记账凭证的保管期限仅为15年,冯先生账户的相关凭证已销毁。近日,北京二中院对该案二审宣判,银行被判赔偿25万元存款及利息。请大家从档案管理的角度,围绕“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能否一‘销(毁)’了之”问题,谈谈对此事的认识和看法。 郭东升:我认为会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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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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