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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档案犯罪的对象

作者:孟伟国有档案罪国家所有非国有档案犯罪对象所有权保存价值有期徒刑个人所有国家档案馆

摘要:《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了两个档案犯罪。其中,第一款规定了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款规定了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两个犯罪的犯罪对象都是“国有档案”。但是,对于国有档案的范围,《刑法》、《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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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

《档案》(CN:62-1025/G2)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档案》杂志的办刊宗旨是“传播知识、交流经验、启迪思想、指导工作”。本刊锐意创新,传递档案信息,扶持学术新秀,广纳百家直言,博采众说之长,开展学术探讨,反映工作动态,努力成为档案工作者的知音,文秘工作者的益友,史料研究者的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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