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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郴州市辖区医疗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管理的通知

市级统筹统筹层次参保人保险经办机构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基金征缴保险统筹保险工作

摘要:<正>郴政办发[2009]41号CZCR-2009-01029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为提高我市医疗、生育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抵御风险能力,促使同一城区医疗、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同等待遇,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郴州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郴政发[2000]3号)和《郴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6号)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北湖区、苏仙区医疗和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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