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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四)

作者:陈渊鑫处分条例私存私放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国家公务员财政监督检查直接责任人员记大过主管人员

摘要:十五、将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私存私放的行为法律条文: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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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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