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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财政违法行为实施罚款制裁措施

作者:赵骏财政违法行为罚款制裁措施财政收入行政处罚财政监督

摘要:《财政监督》编辑部:在学习贯彻《条例》的过程中,我遇到以下问题:《条例》第三条至第八条、第十条至第十二条,列举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财政违法行为及其相应的处理、处分,或补收、收缴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或退还违法所得,或对直接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分,是否对查处的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财政违法行为一律不能或不再作罚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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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

《财政监督》(CN:42-1706/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财政监督》杂志是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专业财经期刊。本刊立足于全国财政监督系统,面向全国财经领域和广大中央企事业单位,覆盖高层财经政策法规智囊机构、各地政府采购中心、名牌综合类大学以及各省(市、区)大型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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