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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实施意见

老龄事业发展法律服务机构农村老年人公共交通工具法律援助老龄委司法局法律服务所补助标准

摘要:<正>楚政发[2009]25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新修订的《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3月30日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结合楚雄州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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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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