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论代替考试罪中的共同犯罪

作者:范楠楠代替考试罪对向犯共同犯罪

摘要:被替考生和代替考试者属于对向犯,原则上被替考生和代替考试者不成立共同犯罪。在被替考生缺席的特殊情形时不成立对向犯。第三人为代替考试罪的实行行为提供帮助的,成立代替考试罪的共同犯罪。根据代替考试罪中共同犯罪人的各自分工不同,可分为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与胁从犯四种类型。根据共同犯罪者在代替考试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不同,代替考试罪中的共同犯罪人可以分别确定为主从犯。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创新与创业教育

《创新与创业教育》(CN:43-1503/G4)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创新与创业教育》主要面向高校师生,刊登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和理论研究成果,旨在搭建创新创业教育学术交流平台,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促进创新创业教育的发展。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