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范楠楠代替考试罪对向犯共同犯罪
摘要:被替考生和代替考试者属于对向犯,原则上被替考生和代替考试者不成立共同犯罪。在被替考生缺席的特殊情形时不成立对向犯。第三人为代替考试罪的实行行为提供帮助的,成立代替考试罪的共同犯罪。根据代替考试罪中共同犯罪人的各自分工不同,可分为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与胁从犯四种类型。根据共同犯罪者在代替考试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不同,代替考试罪中的共同犯罪人可以分别确定为主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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