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新贵 李俊杰保障性住房可持续后期管理全寿命周期所有权
摘要:认为政府在提供保障性住房这一公共产品时不仅应当提供建筑物本身,还应当涵盖建筑物建成以后的后期管理部分。在分析新加坡、香港、南京三城市保障房后期管理模式及相关数据的基础上,从所有权区分、政府及住户角色、管理费用承担、管理阶段划分、激励惩罚机制等五个方面,对三城市保障房后期管理模式进行了比较研究。结果表明,在维护被保障人基本居住权利的过程中,只有严格界定政府的责任,才能使保障性住房的后期管理进入可持续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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