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鲁捷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实物管理物业管理履行义务不能履行共有部分物权
摘要:业主取得物权的同时即产生了物(包括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养护和维修义务。生活中由于实物管理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业主是并不能履行好物权。因此,业主需要委托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协助,这也就构成了物业服务企业的物权渊源。从法律层面上讲,业主的权利和义务对等,业主可以放弃权利但必须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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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开发》(CN:11-2373/TU)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城市开发》是一本发展商和市长共同关注的房地产专业期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房协开发委指定:国家一级房地产品牌企业唯一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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