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法律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摘要: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其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出修改为: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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