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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档案管理条例城乡建设开发区管理城建档案工程档案市城建档案馆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

摘要:<正>日前,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西安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条例》对城建档案报送接收、保护和利用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管辖范围内的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进行管理。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所在地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建设工程档案。开发区内的,实行委托管理的向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报送,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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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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