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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行政救济制度探讨

作者:陈锦富; 刘佳宁城市规划城市规划行政相对人城市规划行政救济行政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摘要:分析了城市规划行政行为区别于其他行政行为的特征,认为在城市规划行政中应该树立事前救济理念.指出城市规划行政事前救济的途径有: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编制;对城市规划成果举行审批前听证;对批准的城市规划文件(尤其是详细规划文件)、决定等提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并将行政救济程序纳入城市规划行政编制、审查批准、变更和实施的全过程之中.最后,试图建立城市规划行政过程与行政救济程序的关系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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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CN:11-2378/TU)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城市规划》杂志作为中国城市规划学会编辑出版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单位,每年组织召开编辑出版年会,促进行业期刊交流与合作。获奖情况:国家“双效”期刊;获建设部1995、1998、2001年优秀期刊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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