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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的法律含义和适用

作者:陆静产权交易机构国有产权交易法律含义适用效率最大化价值最大化市级政府平稳过渡出售资产国有资产

摘要:目前大多数地、市级政府都在辖区内设立了产权交易机构,并且要求本地的国有产权交易必须在本地的交易机构内进行。这种简单确定交易机构的方式,直接导致当地交易所挂牌者众,应者寥寥,或挂牌出售资产未及更大市场的充分竞价就被本地或“内部人”以“合理的价格”平稳过渡,国有资产并未充分实现价值最大化和效率最大化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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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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