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雷传平; 陈忱; 石东洋错误登记责任形态归责原则
摘要:《物权法》第21条规定了在不动产错误登记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当事人及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从登记行为的性质、保障权利人利益等角度出发,将该条中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认定为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更为恰当。同时,按产生错误登记的不同情形,不动产错误登记侵权责任形态应该被分为自己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按份责任。对于归责原则,在解释论上,对登记机构的归责仍应适用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在立法论上,该归责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中的过错推定规则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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