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战勇; 严太华委托效力过度寻租
摘要:在股权高度集中或相对集中的上市公司,既要保障股东对经营者的监督效率,又要兼顾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是“鱼与熊掌”,内控机制无法单独解决这个两难问题,需要外部制度约束来作保障。在公司内部治理中,如果单重委托无法形成有效的激励和信息传递,那么多重委托必定是无效的。揭示了多重委托在机制设计中的悖论性,并从制度层面弥补了内控机制的局限性,提出了完善中国上市公司治理需要建立政府声誉、国家执法声誉和企业信息披露声誉,以及中小股东与大股东之间的良性信息传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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