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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物致害责任与建筑物危险责任比较研究

作者:周密公物致害责任建筑物危险责任公有公共设施国家赔偿

摘要:与物有关的侵权,根据损害结果与物的危险性之间的关系,可以分为物之侵权、物上行为侵权和单纯行为侵权三类。其中物之侵权根据公物和私物在公共使用性上的根本差异,可以区分为公物侵权和私物侵权,公物侵权构成公物致害责任,而私物侵权中不动产侵权构成建筑物危险责任。公物致害责任与建筑物危险责任既存在相似性,又存在差异性,其差异性本质在于作为设置或管理瑕疵判定基础的管理权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公物管理权和私物管理权在性质、来源、内容和行使强制性上都存在差异。对于司法适用中存在的主要争议和焦点问题,基于对管理权差异本质的分析,现有的民事侵权救济途径无法保证公物致害受害人获得充分有效的救济,因而应当将公物致害责任和建筑物危险责任区别适用国家赔偿程序和民事侵权程序,同时分别适用无过错和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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