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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解释主体的思考

作者:崔建远合同解释主体法院仲裁庭专家证人法律意见书

摘要:主审案件的法院/仲裁庭在裁判文书中解释合同时为解释主体,不主审案件的法院/仲裁庭即使对合同发表看法也不是解释主体。合同当事人对其合同所做“解释”可能有助于主审法院/仲裁庭适当裁判,但即使如此,他们也不是(有权)解释合同的主体。专家证人、律师以及学者在主审法院/仲裁个案的仲裁庭的有权解释中是辅助人,不是合同解释的主体。对于法律意见书,正确的立场和态度是:看其是否建立在案件真实的基础之上,看其是否符合法律及法理,若是,它就帮助主审法官、仲裁个案的仲裁员理清了思路,有助于法律的妥当适用;若否,主审法官、仲裁个案的仲裁员就不对其意见加以借鉴或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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