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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立法方法论——以《物权法》第106条、第107条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为例

作者:张永健遗失物盗赃物配置效率生产效率公开市场规则重大过失

摘要:制订中国民法典是法学界深刻思考"立法方法论"的契机。从日本、德国等地传入的法教义学方法,未系统性建立(本土的)立法方法论;而美国传入的社科法学方法,影响中国部门法研究少于法理学。本文由立法的方法论反省起笔,探讨以效率为核心的经济分析立法论的思考架构,并指出民法典物权编之立法应该以配置效率与生产效率为目标。为彰显立法方法论的必要性与实用性,本文以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问题为例,先以经济分析理论指出《物权法》相关规范不合效率之处,再从抽象到具体地推导出符合效率的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规范方式,供中国民法典的立法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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