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直接与间接损害

作者:迪特尔·梅迪库斯; 徐建刚损害类型直接损害间接损害损害时间

摘要:直接与间接损害之区分,自法律史角度观之,并无明确依据;《德国民法典》亦未接纳此种损害之分类。但学说与司法实践,对此讨论未曾断绝。此种损害分类,对损害范围之限定,确有实益;但纵览各家之言,就二者区分之标准,并无共识。《德国民法典》就直接与间接之文义区分,多以行为人为依据,难以直接适用于损害情形。学说与司法实践之理解,则以"紧密性"作为主要标准。对于结果损害及假设因果关系等诸多案型,均未提供妥适解决方法。就此,应回溯至普鲁士一般邦法,以损害产生时间因素作为直接与间接损害区分之主要依据。然损害本身具有规范之属性;直接与间接损害之区分,虽可为损害范围之限定提供有益思考,却非一劳永逸之功。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财经法学

《财经法学》(CN:10-1281/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