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卫东司法区划司法管辖跨行政区划法院专门法院
摘要:现行司法体制下,司法区划与行政区划的高度重合以及人财物的地方化导致司法权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影响到司法权的独立公正行使。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并随即设立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展开试点。考察我国实际情况,既有司法区划与行政区划对应的现实,同时也有专门法院、无对应行政区划的法院等不同形式的实践与探索,这为探索跨行政区划法院的设立奠定了基础。试点的跨行政区划法院,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存在跨得不够、管得不清的问题。在此基础上,短期而言,建立作为补充的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具有可行性;长远来看,还应建立完全脱离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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