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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的转让与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湖南绿兴源糖业有限公司、丁兴耀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评释

作者:程啸主债权让与抵押权移转登记从属性

摘要:在附不动产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转让时,实践中有两个问题需要厘清:其一,是否需要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其二,该抵押权转移登记的效力如何。最高人民法院在'湖南绿兴源糖业有限公司、丁兴耀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裁定中认为无须办理抵押权移转登记的观点,并不正确。事实上,因主债权转让而导致抵押权转让时,抵押权的从属性意味着抵押权应随同债权一并转移,但并非无须登记即当然转移。抵押权随同债权的转让而转移时,应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该登记是抵押权转移的生效要件,不登记的,抵押权不随同转移,据此向外界展示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从而保证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的物权状况相一致,贯彻落实物权公示与公信原则,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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