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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租赁权的诉讼程序

作者:金殿军案外人执行标的物租赁权诉讼程序

摘要:被执行人和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虚构租赁关系由案外人作为承租人在执行程序中提出异议,主张对执行标的物享有租赁权以拖延、规避执行的情形在执行实践中较为常见。如何保障真实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和有效打击虚假租赁对抗执行的非法行为,如何确保程序公正和推进执行程序的正常进行就成为亟待解决的课题。从承租人主张租赁权的实体性权利义务争议这一核心要素出发,为了贯彻'审执分离'原则和充分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实体性和程序性权利,在承租人提起执行行为异议和提起案外人异议以及异议之诉之间,应当选择适用后者。在对承租人所提起的案外人异议和异议之诉进行审查和审理时,应当对承租人主张租赁权的成立时间、占有租赁物的时间、租金的支付等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执行查封情况以及租赁权可否对抗申请执行债权等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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