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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

作者:马岭宪法和法律规范性法律文件备案审查人大及其常委会

摘要: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备案有狭义(主要指形式要件的审查)和广义(还包括实质要件的审查)之分,实质性审查又可分为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备案方在审查后有建议对方修改权(《立法法》第91条首创的柔性纠错机制)、直接修改权和撤销权。后二者在宪法上表现为'改变或者撤销权'及'撤销权':撤销权适用于同级人大和政府间、人大内部的上下级之间以及自治关系、授权关系之间;改变或者撤销权适用于人大及其常委会之间、政府的上下级之间。各法律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这些权力在主体、对象、范围及行使的理由上,规定不尽相同。在我国,备案不影响文件生效,备案后的审查主要是被动审查,但备案方也有权主动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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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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