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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议型内幕交易

作者:肖伟内幕交易建议型内幕交易内幕交易罪

摘要:我国对建议型内幕交易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存在着明显不协调的现象。前者将其作为独立的一种行为样态,而后者却没有规定相关的罪名。域外法律对此主要有两种做法。欧盟、我国香港地区、韩国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将建议型内幕交易行为单列为一种独立的内幕交易行为样态,但美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却未规定该种内幕交易行为样态。我国香港地区法律以建议行为引起了相关交易作为建议型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而欧盟、韩国法律规定只要发生建议行为,不论其是否引起相关交易行为,均可构成内幕交易。我国应当借鉴欧盟等法域的做法,将建议行为单独作为一种内幕交易行为类型,不必以建议行为引起他人从事证券交易为构成要件,但应以被建议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建议人系根据内幕信息向其提出买卖证券建议为要件。另外,应将建议行为纳入刑法规制,将现有刑法第180条第1款'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修改为'以明示、暗示的方式建议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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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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