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民事诉讼社会调查制度研究

作者:刘鹏飞社会调查报告社会调查员社会调查制度

摘要:近年来,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逐渐得到广泛应用,但是立法却未对这种特殊的诉讼资料加以规定。通过分析其基本属性和证明方式的手段,可以得出社会调查报告具有相关性和证明力的结论,因此主张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证据使用;社会调查报告的特性迥异于传统的书证和证人证言,宜将其归入科学证据范畴,作为一类特殊的证据类型与鉴定意见并立。实践中,社会调查多由当事人自主进行,社会调查报告作为一种诉讼资料同样应受辩论主义约束。在制度构建方面,应赋予社会调查员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地位以使其出庭参与诉讼,同时引入多伯特规则作为判断标准以完善社会调查制度,并借助专家辅助人制度对社会调查报告进行质证分析,由法官居中审查社会调查报告的可靠性。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财经法学

《财经法学》(CN:10-1281/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