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中央银行再融资:法律属性、多元功能与法制重构

作者:闫海中央银行法中央银行再融资中央银行再贷款中央银行再贴现

摘要: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主要表现为中央银行以近似普通银行业务的再贷款和再贴现方式向金融机构贷出资金。再贷款和再贴现又合称为中央银行再融资。中央银行再融资虽然表现为票据转让、借款合同、担保等机制,但中央银行有权对再融资的对象、规模、期限、可接受担保物或票据、利率或贴现率乃至资金用途等予以严格限定,因此中央银行再融资的法律属性是一种中央银行单方意志较强的行政合同。中国人民银行再融资具有金融稳定、流动性供给、政策性金融及货币政策等多元功能,不同功能的制度操作存在差异甚至冲突。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以来,再融资功能渐次形成。1995年制定、2003年修改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再融资的规定较为粗陋,相关的大量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彼此冲突、异化。借助《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次修改的契机,应梳理中国人民银行再融资的众多规范,取消信用再贷款,限制政策性金融再融资,严格限定金融稳定再融资,健全流动性供给再融资、货币政策再融资,依据功能定位重构法制框架。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财经法学

《财经法学》(CN:10-1281/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