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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末年土默特大青山一带煤炭窑税改革中地方矿权的强化

作者:张磊光绪末年土默特地方矿权

摘要:随着清中、晚期的吏治废弛和外部侵略的加剧。土默特地方政府对矿业权利的管理也逐渐松弛,在窑税改革前,原有的煤炭业管理制度已名存实亡,当地矿权已不被政府所完全掌握。光绪末年,为了加强对农、矿等行业的管理,于光绪32年(1906)设立农工商部,并于光绪33年(1907)出台了《大清矿物章程》并在全国施行。正因此才推动大青山一带煤炭窑税改革强化政府矿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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