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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庭外调查权的理论思考

作者:牛晨曦; 柴宝勇庭外调查权查证自向证明限制

摘要: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公诉案件审判过程中,法官对控辩双方所提出的证据出现疑问,要休庭进行调查核实.此"调查权"是法官的"自向证明",是审判职权的积极运用.目前来看,法官该权力的行使有一定的必要性,是我国当前刑事诉讼模式的要求,实体公正的体现;但同时也要在调查目的、条件、时间、方式、手段等方面做严格限制,法官要明确此调查仅为裁判职权的例外,是在用尽庭上调查证据的一切手段后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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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学院学报

《巢湖学院学报》(CN:34-1260/Z)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巢湖学院学报》主要刊登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方面的最新研究成果。读者对象为社会科学工作者、自然科学工作者、高等学校教师和研究生等。获奖情况:安徽省优秀期刊奖;全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报质量进步奖;2009年获得安徽省高等学校优秀学报三等奖(社会科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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