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倩瑞士民法典有因性区分原则债权行为物权行为
摘要:瑞士法中就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采债权形式主义,但与一般债权形式主义又有不同,体现为登记或交付的物权行为属性,即区分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瑞士法规定物权行为的效力受其原因关系即债权行为之影响,确立了物权行为有因性理论。瑞士的做法对我国未来制定民法典提供了经验,我国应当明确规定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分并应当引入物权行为有因性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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