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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务问题研究

作者:王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务问题合伙型合伙企业有限生产经营所得税收负担纳税义务人

摘要:根据财税[2008]159号文的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该原则确立了合伙企业在税收上的管道地位。“税收管道”在不同的投资架构下,对不同的合伙人的税务处理和税收负担差生什么样的影响,需要根据投资架构的类型做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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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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