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马红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规范现行会计制度合理回报合作社法弥补亏损盈余公积金
摘要:第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适用现行会计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取得合理回报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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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通讯》(CN:42-1103/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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