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公司法中“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探讨

作者:林峰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平等交易公司自治政府管制

摘要:第一,政府管制与公司自治的平衡。《公司法》属于私法范畴,必须强调公司自治。一般认为,凡主体一方是国家或公共团体的法律为公法;凡主体之间关系是平等的或用于保护个体利益的法律为私法。《公司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商事主体(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债权人等),应当属于私法范畴。私法强调平等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鼓励自由竞争、平等交易,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财会通讯

《财会通讯》(CN:42-1103/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