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发票销售税收征收管理零售业务旧机动车税务机关专用章使用税抵扣联
摘要: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税收征收管理,适应使用税控器具开具发票的需要.总局决定从2006年8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