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东坡无形资产会计处理研发费用研究开发费用研究与开发费用企业会计准则依法取得配比原则自行开发第13条当期费用因果关系律师费费用化申请注册含义
摘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第13条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人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研究开发费用全部计人发生当期的费用。笔者认为,将研究开发费用全部费用化存在如下缺陷:(1)不符合配比原则。配比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因果关系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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