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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在“资格刑”应用中存在的法律漏洞

作者:王珂珂法律漏洞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应用会计工作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挪用公款刑事责任违法行为职务侵占结合分析法律条款假账依法

摘要:《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又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单独看这两个法条似乎没有什么问题,但如果将其与其他相关法律条款结合分析就会发现这里面有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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