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艳纯坏账损失坏账准备金纳税人纳税调整国税应纳税所得额人发失超批准
摘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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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通讯》(CN:42-1103/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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