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中太; 中华税务检查企业管理账务调整财务管理中国应纳所得税额纳税调整税收征管
摘要:1、对企业少报纳税所得、多报纳税亏损检查的账务调整。根据所得税有关法规的规定,对盈利企业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对亏损企业,经检查调整后有盈余的,还应就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补缴所得税。在调整账务时应区分非汇总纳税企业和汇总纳税企业两种,如非汇总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财会通讯》(CN:42-1103/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部级期刊
人气 242176 评论 66
省级期刊
人气 37827 评论 68
人气 33030 评论 65
人气 30373 评论 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