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承斌本罪立法模式贷款诈骗罪结果犯罪刑立法方式客观行为银行金融学保护主义
摘要:就立法方式而言,西方大多将本罪界定为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承认间接故意可以构成本罪;主张行为方式多样化、主体多元性.我国立法对客观行为采用双重欺诈性的立法模式;规定了细化式叙明罪状,兼顾了司法认定的可操作性和打击范围的广泛性;并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采取同等保护主义,更符合金融学原理.但仍有不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述显得多余,对一些其它严重危及贷款制度的行为未采用明叙方式,采用结果犯的立法模式仅关注所有权带来诸多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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