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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刑事立法比较与评述

作者:何承斌本罪立法模式贷款诈骗罪结果犯罪刑立法方式客观行为银行金融学保护主义

摘要:就立法方式而言,西方大多将本罪界定为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承认间接故意可以构成本罪;主张行为方式多样化、主体多元性.我国立法对客观行为采用双重欺诈性的立法模式;规定了细化式叙明罪状,兼顾了司法认定的可操作性和打击范围的广泛性;并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采取同等保护主义,更符合金融学原理.但仍有不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述显得多余,对一些其它严重危及贷款制度的行为未采用明叙方式,采用结果犯的立法模式仅关注所有权带来诸多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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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学院学报

《池州学院学报》(CN:34-1302/G4)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池州学院学报》主要刊发哲学、政治、法律、经济、历史与社会学、语言文学、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地理与环境科学、物理学、化学、文化、艺术、教育心理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等方面的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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