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华忆昕; 裴任民法典编纂婚姻家庭编伦理性
摘要:婚姻家庭编调整的身份关系发生在身份共同体之中,相对于各财产编而言具有特殊性,具体表现在伦理性、团体性、价值取向和国家干预等四个方面,在立法过程中,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应当体现上述特殊性。从“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术以及现行婚姻法基本原则的特点来看,民法基本原则并不能涵盖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因此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也应当体现相对于民法基本原则的特殊性。婚姻家庭编征求意见稿中,删去计划生育原则与沿用其他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合理性,但是从社会情况的变化以及立法前瞻性的角度而言,还应当将夫妻相互尊重与忠实上升为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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