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论刑事诉讼法中免证权——免证权在中国实施的可行性

作者:杜燕免证权沉默权容隐制人权

摘要: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均有证人免证权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中对此没有涉及。但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考虑,我国也应承认证人的免证权。实际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刑事诉讼立法不仅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还规定了可具体操作的证人的拒绝作证权。这就是因为这一规则有其存在的深刻的社会根源与理论基础。证人免证权的建构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观念更新、规范立法、配套制度设立等多方面的配合。除了人权因素的考虑外,还应从立法上加以规范,注意司法实际的操作,同时,要考虑到我国的立法、司法的实际情况,设立相关制度。本文将从证人免证权存在的理论基础、现状及我国应该如何建立证人免证权三方面进行论述。以此证明免证权在我国是可行的。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成都师范学院学报

《成都师范学院学报》(CN:51-1748/G4)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成都师范学院学报》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致力于推进教师教育的改革发展,及时反映教育领域,聚焦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的综合性、多层次研究成果,覆盖面广,时效性强。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