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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推理中的权威

作者:张晓宁法律权威法的安定性法的二元论法律论证

摘要:法律人思维的独特性体现在法律推理中,即法律的效力并非来自于内容的正确性,而在于人们对法律权威的遵从,其本质是维护由法的形式性所带来的安定性。法的安定性与妥适性之间存在着紧张对立的关系,但两者不是排他性的存在,法的安定性具有推定性的优先地位。仅当存在实质上的"更强理由"时,法的妥适性才具备优先价值,可以突破安定性的限制。法律权威体现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尊重法律权威的论证既包括在法律体系内、从文义出发的"法律解释",也包括超越法律体系、肯定法官能动性的"法律续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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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理工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CN:51-1634/N)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为全国高校优秀社科期刊,获四川省优秀学报(二等奖)。本刊开辟有固定栏目“政治学研究”、“经济与管理研究”、“法学研究”、“文学研究”、“外语教学与翻译”、“高等教育与管理研究”;不固定栏目有“心理学研究”、“城乡规划与旅游”、“社会学研究”、“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特色栏目有“就案说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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