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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德国民法上债权人迟延和给付不能之间的关系界定

作者:丁佳佳债权人迟延给付不能绝对定期行为

摘要:通常情况下,德国民法中的债权人迟延和给付不能之间不会发生界定困难的问题.但是在部分案情中却会出现界定困难的问题.传统的“抽象模式”并不正确,界定债权人迟延和给付不能之间的唯-标准是给付的可补正性.而债权人迟延或给付不能的原因仅影响之后的法律效果.此点于绝对定期行为中亦可得到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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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理工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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