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如娃民法总则性质要件责任承担
摘要: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原有的制度呈现出诸多不足。基于此,《民法总则》第171条对原有的制度进行了相应的完善,但新增的第171条第3款和第4款的内容在表述上是仍然存在争议的,在无权的性质、构成要件及责任承担方面还存在不完善和不明确之处,为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阻碍。基于此,需要对《民法总则》中的狭义无权人责任进行较为全面的梳理和研究解释,进一步地明确狭义无权人责任范围规定,以推动第171条的司法实践适用性,保障相对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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