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王松丽概念行为主体

摘要:持有、使用假币罪的概念需要重新界定。其危害行为"持有"、"使用"是两种不同的表现形式,不应该放在一个罪名中规定,而应该取消持有假币罪,把它的部分内容归纳到其他罪名中去;伪造后持有、使用自己伪造假币、伪造货币后又使用他人伪造的货币、购买假币后使用假币的行为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另外,应增设本罪的单位犯罪主体。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CN:22-1364/TH)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坚持社会主义办刊方向,贯彻党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开展学术讨论,交流教学和科研成果,发现和扶植人才,培养学术理论队伍,为提高长春理工大学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服务,为发展和繁荣我国社会科学学术研究事业服务。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