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杜强强合宪性审查适用违宪合宪性解释
摘要:违宪有不同的类型,不同类型的违宪宜采用不同的合宪性审查方式。集中式审查方式适合于对表面违宪的审查,而适用违宪则更适宜于采取分散式的审查方式。虽然《立法法》没有明确下级法院在合宪性审查中的地位,但各级法院在实际层面进行着对行政法规的"改写"。这种"改写"正是法院排除适用违宪的法规而代之以符合宪法的规范,在实质上是一种合宪性审查过程。党的报告提出要"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因此在加强和完善集中式审查程序的同时,也需要注重对适用违宪的审查,需要推进对分散式审查程序的完善,允许法院在裁判中援引宪法,明确法院在合宪性审查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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