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郑丽娜数据竞争scp可携权
摘要:用户信息的保护依据现行法律作为隐私权进行私法领域的保护具有局限性,数据产品的开发者依据物权法定原则,无法享有数据产品的所有权,用户信息的开发程度是用户与数据开发者的权利边界。用户信息具有竞争法属性,数据开发者、使用者对用户信息权益产生影响,将用户信息权益保护纳入竞争法的调整范畴,建立用户信息可携权制度,借鉴经济学产权制度,协调用户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从而适应大数据时代的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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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力研究》(CN:23-1598/G2)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传播力研究》为新闻、传媒、传播学类专业院校师生、文化传播理论研究者和从业人员及爱好者,开展学术交流与研讨,汲取当今业界新鲜的理念、咨询与实践经验,提供了巨大而坚实的平台,更为全国业界人士发表学术成果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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